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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最低价未做到鞋店赔偿顾客38元
  • 2011年03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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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8日讯(记者 杨金涛 通讯员 张岩 吴晓萍) 看到侄女买的鞋子漂亮后也去买了一双同品牌同款式的鞋子,之后才得知侄女花了98元,而自己却花了136元。但商家在售鞋小票上明明标注着:“同款鞋子,本鞋店售价全县最低……”于是,平原县市民张女士立马到鞋店要求退还差价。近日,在平原县消保委的帮助下,张女士最终获得商家的差价补偿38元。 

    据张女士称,上周末侄女来她家玩时,她看侄女的鞋子很漂亮,于是打算也买一双。前几天逛街时,张女士正巧发现某鞋店有这款鞋,牌子、款式都一样,便花了136元买了下来。

    “回家后与侄女聊天后才知道她才花了98元,当时还以为是不是看错牌子了,后来拿购鞋产品质量合格证、购鞋小票核对发现确实是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款式的鞋子。”这让张女士感到很窝心,因购鞋时商家在售鞋小票上标注:“同款鞋子,本鞋店售价全县最低,如有不符,无条件退换”。张女士觉得经营者违反了自己的承诺,遂到鞋店要求退还差价。谁知,鞋店却以各种理由来推脱,就是不予退还差价,无奈之下,张女士将鞋店投诉至平原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调查发现张女士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平原县消保委认为经营者在张女士购鞋小票上的标注可以视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责任,经营者不得无理拒绝。最终,通过调解,鞋店同意补偿张女士鞋子差价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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