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1日讯(记者 孙贵坤 实习生 李铭)订餐时,说好按每桌580元消费,结账时,却发现酒店是按人头收费,多收了600多元,市民郁小姐拨打本报维权热线说。
一个月前,郁小姐到市区某酒店预订她的定亲宴。郁小姐回忆说,当时酒店里有580元/桌、689元/桌和780元/桌三个标准,“饭店工作人员推荐了580元一桌的,说每桌最多可坐12位,菜品也厚实,足够了。”
于是郁小姐就按580元/桌的标准预订了5桌,分在5个单间。3月6日,定亲宴那天,高朋满座,每桌坐得满满当当。
“喜宴结束时,哥哥嫂子结的账,前台打了个单子,上边写着58元/位,位数61。”郁女士这才知道酒店是按人头算的。
“说好按桌消费,却又改成按人头了,这不是消费欺诈吗?”郁小姐非常气愤,“如果每桌坐五六个人,他们还按人头收费吗?”
郁小姐算了一笔账,按桌收费,每桌580元,5桌就是2900元;如果按人头收费,每位58元,61位就是3538元,这样算,酒店就可以多收638元,相当于多收了一桌的钱。
记者与该酒店的郭姓经理取得联系,郭经理称,郁小姐的定亲宴上,有的桌子都坐满十四五位,菜不够吃的,酒店方提出加菜,但要按人头收费。
兰山消协工作人员说,如果饭店一方提出按人头收费,消费者没有答应,那酒店应该继续按照之前订餐时的约定,按桌收费;口头协议也构成合同关系,约定好按桌收费,至于饭桌坐多少位客人,收费标准都应保持不变;上述酒店的做法属于违约行为,应该将多收的菜金退还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