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临沂市质监局向社会公布了2010年十大打假和质量投诉案件,涉及食品、农资、建材等,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的质量意识,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和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河东区某窝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地条钢案
2010年5月28日,质监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凌晨出击,端掉河东区一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地条钢,且擅自将被查封的地条钢转移销售的窝点,并对责任人实施了责令停止生产,处以8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原辅材料的行政处罚。
2、沂水县某食品厂无证生产饼干及核桃产品案
2010年9月12日,根据举报,质监执法人员对沂水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饼干及核桃粉一案进行了查处,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钙奶饼干60箱、婴幼儿营养钙奶饼干800箱、核桃粉100箱、罚款92600元的行政处罚。
3、罗庄区某铝业公司生产不合格建筑型材案
2010年5月12日,根据举报,质监执法人员对罗庄区某铝业公司生产不合格建筑型材一案进行了检查,经抽样检验,发现该公司生产的电泳涂漆铝合金建筑型材复合膜局部厚度指标不合格,涉案货值32400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324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的行政处罚。
4、临沭县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肥料案
2010年1月25日,根据举报,质监执法人员对临沭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进行检查,经抽样检验,有效磷、钾含量、总养分三项指标均不合格,涉案货值计45000元,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的行政处罚。
5、河东区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假冒化肥案
2010年3月16日,根据举报,质监执法人员对河东区某化肥有限公司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复混肥料一案进行了查处,并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做出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6、兰山某安装公司安装压力管道未经检验案
2010年7月13日,根据举报,质监执法人员对兰山某安装公司安装的压力管道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施工前未进行告知申请、未申请监督检验,依据《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并组织检验人员对其非法安装的压力管道进行了安全检验,消除了安全隐患。
7、高新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假冒豆沙馅案
2010年5月20日,高新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冒用河北某公司厂名厂址、冒用QS质量标志生产假冒豆沙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被质监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了责令改正、罚款91960元、没收违法生产工具和产品的行政处罚。
8、兰山某日化公司生产冒用质量标志蚊香案
2010年6月1日,根据举报,质监执法人员查处了兰山区某日化公司冒用ISO9000质量认证标志生产蚊香案,货值8万余元,并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蚊香1000箱、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的行政处罚。
9.青岛即墨消费者投诉临沭某化肥企业生产的化肥质量不合格案
2010年5月14日,青岛即墨消费者刘先生投诉,其于2010年4月8日在临沭某化肥企业购买的20吨化肥存在质量问题。经查证化肥不合格后,质监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企业负责人,经多次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被投诉企业退回货款39000元,赔偿刘先生损失2万元,承担运费1400元,共计人民币60400元,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10.天津市消费者投诉兰山区某公司生产模板质量不合格案
2010年5月18日,天津市消费者彦先生投诉,其购买的兰山区某公司生产的模板质量不合格,出现起鼓、掉皮等情况。质监执法人员立即联系该公司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彦先生退回板材1220张,兰山区某公司退回货款103000元,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通讯员 刘英 记者 孙贵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