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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保护新条例实施后 临沂首张“责改书”发出
  • 2011年03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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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3日讯(记者王逸群 通讯员 刘丽君 孙学军)13日,记者获悉,新电能保护条例实施4天后,临沂兰山供电部门发出首张“责改书”。目前属全省首例适用《山东省电力设施及电能保护条例》的行政执法行为。

    据介绍,2日,临沂供电公司输电工区巡线员在对220千伏蒙临线巡视时,发现兰山区南沙埠庄村民魏某在98号至99号铁塔之间的通道内建钢结构大棚,巡线员当即对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魏某虽然口头答应,仍利用晚上时间突击建成钢结构车间。

    3日,临沂供电公司向兰山区经贸委书面申请进行行政处罚。新《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赋予了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主体的资格。随后,兰山区电力行政管理办公室向魏某下达了《责令改正电力违法行为通知书》,明确要求其停止建设,拆除已经建成的构筑物。

    3月7日,魏某自行拆除了位于保护区内的该违章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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