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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三包”谨防四大陷阱
  • 2011年03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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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现场,一位市民前来投诉购买鞋的质量问题。本报记者 李军 摄

    本报记者 谢晓丽

    近日,聊城市消费者协会根据2010年的投诉情况,对一些消费行为做出了调查,并郑重提醒消费者,理性购物,谨防购物陷阱。

    案例一>>

    鞋子不到一周就开胶

    近日,市民姚女士从一家运动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双运动鞋。“当时商家说,到月底了,发票已经用完了,等有发票再通知”,姚女士说,她要发票也没多大用,便一直没去要。但鞋子穿了不到1星期却开胶了,姚女士要求退货,但被对方拒绝。店家称,不知道姚女士买鞋的具体日期,所以无法确定是否在保质期内。

    消协提醒:“三包”售后服务小心四大陷阱

    陷阱一:借口暂时没有发票,要求日后来取,以避开“7日内退换货”等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属于“三包”范畴的商品在7天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或换货,但个别商家等过了7天后再开具发票,使消费者丧失了退货的权益。对于这种情况,市消协建议消费者应在购物当天便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如果商家确实因特殊原因一时无法提供发票,消费者应让商家写明购买日期及换取发票的时间,并加盖公章及签名。

    陷阱二:发票上不填物品具体名称而以一些字母或代码代替。如果商家在发票上只写商品代码,一旦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无法举证确认该代码就是其购买的商品,会给维权带来困难。因此,在开具发票时,消费者要确认发票上所写的品名包含自己所购商品的全称及型号。

    陷阱三:在发票上加盖“降价销售”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打折商品应与普通商品享受同样的“三包”权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换货。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降价、打折商品时,首先应要求商家明确是否属于处理品,如果只是普通打折,该商品仍享有“三包”权利。

    陷阱四:出现问题更换商品时,发票上不注明更换的日期,导致更换来的新商品“三包”期缩短。根据“三包”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而个别商家在为消费者换货后却并未在发票上注明换货日期,导致新商品的“三包”期缩水。

    案例二>>

    网购买来个旧手机

    近日,家住鼎顺花园的杨先生收到多次的电话推销,通过网上花1400多元购买了一款市价需3000元左右的新款手机,可是货发到消费者手中时,发现只是一款该品牌的旧款手机。按电话推销时的号码打过去,却无人理睬。消协提醒:尽量避免先付款后收获消费者收货时要仔细检验、保留凭证:尽量避免先付款后收货的方式,在收到货物后一定要先仔细检查所购商品的质量,确定无瑕疵、非伪劣后再付款,并注意保留好相关凭证。若消费者遇到此类购物问题,可向市消协8439315咨询或市工商12315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不粘锅”粘你不商量

    目前,国内电视台以“神奇”、“惊世”、“绝无仅有”等词汇宣传的电视购物广告铺天盖地,而部分消费者成为其中的“受害者”。

    湖北小区的冯女士去年10月初,看见某外地电视台导购“不粘锅”的广告,冲着其价廉又有奇效,通过电视购物购买了一台此锅。

    用了一段时间后,冯女士发现,效果和广告相差很多,不仅粘锅而且有黑渣。于是,冯女士打电话给商家要求退货,可对方一直没人接听,又向该电视台询问,被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了冯女士的退货请求。消协提醒:选择好商家,别轻信广告消费者要选择信誉好的商家,不要轻信广告,切忌贪图便宜盲目冲动消费;购买前与对方约定好保修范围及各自的权利义务,选择异地购物的消费者还要考虑商品的保修是否方便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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