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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昨公审“1·04”持枪杀人案
凶手刘建军一审获死刑
  • 2011年03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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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3月14日讯(记者 路冉冉 王颜 陈新)震惊全国的泰安“1·04”持枪杀人案今天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9个多小时的审理,泰安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刘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刘建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了解,刘建军,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泰安市泰山区虎山路。该被告人曾于1984年和1993年先后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刑罚。刘建民,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德州市联通公司内退职工,住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建军、刘建民预谋后报复行凶,刘建民用电动车将刘建军带至现场附近,由刘建军持刀捅刺被害人窦广东要害部位致其死亡。被告人刘建军杀人后潜逃回家,为抗拒抓捕伙同其兄刘鲁民(已死亡)用双管猎枪、砍刀等作案工具当场枪击、捅刺办案民警,致3人死亡,1人轻伤。后在逃跑过程中,二人持枪、刀等作案工具劫持车辆继续行凶,致民警和群众1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微伤,多部车辆受损。

    法庭最终宣判,被告人刘建军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建民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部分依法赔偿。

    宣判后,被告人刘建军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人刘建民提出上诉。

    上午8点40分,头戴黑色布套的刘建军被押解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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