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3月14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唐秀利)济宁一公司为离职员工陈某出假证明,证明所住房子不是其所购买,以达到拒绝过户给前妻的目的,结果被当庭识破。日前,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公司做出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陈某和魏某二人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协议离婚,并商定房产等一切财产归女方魏某所有,但是陈某却迟迟未协助女方过户。2010年8月,魏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协议,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而庭审中,陈某却提出他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因为房子是他的父母出资购买的,应该归其父母所有。
为支持自己的说法,陈某向法院出示了一份由其原所在公司开具的书面证明,证明称陈某1996年被安置到该公司工作,2000年单位进行房改,陈某购买职工宿舍一套,但陈某当时的月工资为460元,因此2万5千元的购房款由其父母向单位缴纳,并加盖了该公司公章。
然而,法官发现证明中显示的房屋面积、所交房款数额与当初该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跟陈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不一致。经调查,该公司承认其出具的证明与相关事实不符,后又出示了一份声明,承认自身管理公章上存在漏洞,没有经过严格审核就将陈某拿来的书面材料加盖了公章,导致这一事件的发生。
法院认为,该公司向法庭出具伪证的行为已经妨害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干扰了诉讼活动的进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5万元的决定。
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冯国香
在民事诉讼中出具假证、伪证,不仅严重危害审判的正常进行,而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也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可构成犯罪。对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在本案中,该公司对公章管理不严,导致出具假证明的情况发生,为严肃法庭举证务必真实的原则,对该公司做出了处罚5万元的决定,也为出示伪证的人或单位起到警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