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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晒常见“霸王条款”(二)
  • 2011年03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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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未选中的样片和底片,必须另行购买

    临沂市某婚纱影楼在提供给消费者的合同中告知:未选中的样片和底片,如消费者需要,必须另行购买。同时还声称影楼对所拍摄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样片和底片所有权归影楼所有。

    点评:影楼在收取费用后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他不等同于摄影家的艺术行为,影楼不应该以著作权为由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

    15打折商品不退也不换

    临沂市某商店有一店堂告示称:本店部分商品酬宾让利,五折起销售,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点评:消费者购买打折商品发现质量问题后,能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键是看经营者是否向消费者说明情况,降价销售仅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商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

    16消费卡过期无效

    兰山区消费者王某在某商场购买3000元消费卡,王某在消费了1500元以后,被单位公派出国学习一年,其后王某拿着消费卡再到该商场消费时,被告知消费卡已经过期作废。王某仔细检查消费卡后发现该消费卡背后有一细小的文字说明:该卡一年内有效。

    点评:消费卡一般是消费者先付费后消费,一般来说,合同履行期满,卡内如有剩余现金,经营者应承担返还义务。

    17特定人群出境旅游要加价

    某些旅行社推出境外游,对老年人、小孩以及教师等人群要多收取旅游费用,原因是老人、小孩消费低,教师等行业精打细算不易掏钱购物,旅行社必须多收钱作为补偿。

    点评:国家早就有明文规定,旅行社在组织消费者旅游中,不得强迫消费者消费牟取不正当利益,因此某些旅行社对特殊群众加收费用是一种违法行为。

    18健身娱乐会员制消费中存在不平等条款

    例1:“俱乐部内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俱乐部不负任何责任。”例2:“本俱乐部有权对各项服务设施及服务项目进行调整或取消。”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以上列举的格式合同条款均单方免除经营者责任,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属于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即霸王条款,均属于无效条款。

    19损坏宾馆财物翻倍赔偿

    家住上海的曲先生来临沂市洽谈业务,入住市区某宾馆,在房间内不慎将一普通玻璃被打碎,出外办事时不慎又将钥匙卡丢失,宾馆要求曲先生赔偿玻璃杯30元,钥匙卡200元。

    点评:宾馆虽然在服务指南中规定了损坏赔偿的价格,但是如果超出所损物品过多的价值,则可能构成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消费者损坏财物固然要赔偿,但宾馆要求消费者做出高于市场价数倍价格的赔偿,显然违反了我国民法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

    20不到推荐的维修点修理,理赔就打折扣

    某保险公司声称,汽车到其推荐的修理店修理,可以全额理赔,否则理赔额视情况相应减少。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保险公司有向参保人推荐汽车修理店的权利,但是否接受推荐是消费者的权利,只要修理的费用实事求是和合理,应该作为可理赔的依据,该保险公司的规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本报记者 孙贵坤 邵琳 通讯员 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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