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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不签劳动合同被判支付工人双倍工资
  • 2011年03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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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4日热线消息(通讯员 曾宪权 吕佼 记者 赵壁)因为用工没签订劳动合同,青岛某木业公司被判支付给工人双倍工资。14日,没签合同的代先生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他工作了5个月,公司要按10个月的工作时间给他支付工资。

    1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青岛某木业公司和工人代先生的工资纠纷案件。2009年7月8日,代先生被青岛某木业有限公司聘为机加工车间主任一职,但是双方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约定代先生每月固定工资2500元。刚开始公司正常支付工资,但是到了2009年12月,公司就开始拖欠工资。2010年1月31日,代先生认为公司不发工资也不签劳动合同,提出辞职。

    代先生辞职后于2010年4月30日,就公司拖欠的工资和未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向平度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部门裁定该木业公司支付给代先生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间工资5000元,支付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15000元。该公司不服裁定结果,向平度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当初是代先生不愿意签劳动合同,由于提交不出证据,平度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裁定结果。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木业公司的代理律师称,代先生当初进入工厂时,就要求是以临时工的方式干,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代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先生拒签劳动合同,也不支付各项保险费。最后经法院调解,青岛某木业公司同意支付代先生16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现在确实有一些务工者为了将更多的钱握在手里,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主审此案的市中院民一庭审判长赵建说,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就必须提交证据,而且即使举证成功,证明了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也应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向其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否则,就要支付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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