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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巧立名目“自保”,消费者无可奈何
细数消费中的不平等条款
  • 2011年03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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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榕博 通讯员 李涛

    木地板售出后退货即算残次品价格退款;“不买勿摸”的衣服一碰,消费者不买都不行;超市开出的购物小票,超过一个月期限就不予开正式发票……在日常生活中,商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时常订立符合自身诉求的单方面条款,但对消费者而言,这些条款却是不折不扣的不平等条款。近日,李沧工商部门总结出四大霸王条款,消费者在购物时有权拒绝。

    购物小票换发票遭遇保质期

    去年12月30日,周女士在李沧区一商场购买了62元的商品,因不急需发票,她就没有按照商场服务员的提示,凭购物小票去服务台开具正式发票。可是当2月6日周女士到该商场索取发票时,被工作人员拒绝,理由是小票已经过期。工作人员指小票说:“上面写着请一个月内持小票换取发票,逾期不换。”

    对此,娄山路工商所执法人员指出,商场为周女士提供发票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而“请一个月内持电脑小票换取发票,逾期不换”的告示,是其单方规定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工商部门已责令该商场现场为周女士开具了62元的正式发票。

    开箱木地板退货按处理品

    去年3月1日,陈先生在李沧区瑞金路一商场看中了一款实木地板,而商家当时提供一种额外服务,即为消费者提供装修设计,按照商家装修设计师的要求,陈先生购买了设计师预估数量的地板,共花掉3850元。安装完毕后,陈先生家里还剩余270元的地板。可是当7日陈先生拿着这些地板去该商场退货时,商场服务员拿出当时与陈先生签定的地板买卖合同说:“合同上明明写着‘实木地板未拆箱按原价退货,已拆箱地板按原价的50%退货。”工商执法人员说,该商场的“已拆箱地板按原价的50%退货”的告示,是其单方规定的霸王条款,做法明显违法。工商执法人员指出了商场的不当之处,责令该商场为陈先生按原价退掉了地板。

    “不买勿摸”成“摸了就得买”

    魏女士今年2月28日下午下班经过李沧区遵义路一商场时看好了一款白色休闲套装,她想试一试衣服料子的质地如何,顺便摸了摸模特身上穿着的套装上衣。让她没想到的是,商场的服务员看到后,非要她买下这款套装不可,理由是衣服上挂着“不买勿摸”的牌子。无奈之下,魏女士只能花470元的价格买下了那套衣服。

    工商部门认为,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魏女士是在经营者的强迫下才购买了衣服的,并非出于自身意愿,违背了买卖双方公平自愿的交易原则,其行为属于强买强卖。而“不买勿摸”的牌子明显违反了买卖行为的正常习惯,也属于霸王条款。工商执法人员责令经营者当场向魏女士赔礼道歉,并将470元衣服款退还。

    履行了告知义务就不能退货

    家住李沧区的钟女士今年2月26傍晚下班经过李沧区瑞金路一商场时看好了一款打折羽绒服。她很快就选购上了一款比较满意的白色羽绒服。27日上午钟女士在家里再次试穿时,仔细检查发现这款羽绒服里面的羽毛有许多地方都钻出了小细头,整件衣服至少有20多处,而且羽绒服外料单薄,还有2处地方开了线。钟女士来到商场,找到商场负责人刘经理,要求商场退货,该商场的刘经理坚决不同意。

    刘经理把钟女士领到销售羽绒服的宣传告示前,指着衣服的领子口处的一处小标志:“服装可能出现轻微掉毛现象”,以此认为商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工商部门认为,商品出现掉毛现象也明显超出了“轻微”级别。工商执法人员对指出了商场告示的不当之处,刘经理当场将告示撕下,并将羽绒服款470元退还给了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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