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3月15日讯(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 王文文) 市民李女士花8000元在市区一家健身会所办理了一张健身卡。没过多久李女士再去健身时,发现会所却已“关门大吉”。
李女士说,2010年3月,她在市区一家健身会所办了一张价值8000元的健身卡。
由于周末经常加班,李女士健身的次数并不多。2011年春节前,李女士打算去健身时发现,会所大门上贴出了装修告示。“当时觉得利用春节装修的商家不少,也没在意。”3月7日,李女士路过会所时,发现健身会所倒闭了。“我卡上还有5000多块钱,该找谁要?”
环翠区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副主任李婕表示,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保质、保量地向消费者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卡、券的余额退还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