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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不良嗜好”怎么界定
  • 2011年03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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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荣耀

    据报道,在鲁巷光谷广场武汉大学生就业市场,三家用人单位招聘简章不约而同出现“无不良嗜好”的要求,让求职者颇感为难。

    “不良嗜好”这个概念确实有点模糊,何况嗜好之良好与否,全由用人单位说了算,这也显得不太公平。譬如招聘官所解释的,抽烟、酗酒、赌博、吸毒等通常人们认为不好的习惯,都属于不良嗜好。且不说这还只是不完全列举,随时可以有其他项目“冒出”,单是“通常”、“人们”这样的字眼,就明显缺乏客观标准,给人不够严肃的感觉。

    用人单位严把招聘关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按照招聘人员的解释,对不良嗜好的限制,似乎重在“有没有”而不是“何时有”,这样的“全天候”要求就有点扩大化了。联系到招聘教师限制身高等“不良”现象,可见在总体上供大于求的招聘市场上,用人单位时有偏离主题,滥用自身优势地位的倾向,这是值得全社会引起注意和努力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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