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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租赁新规已实施一个半月
临沂租房双方主动备案数为零
  • 2011年03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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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6日讯(记者邵琳)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租赁双方应当在签定租赁合同后的30天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是记者调查发现,新规已经实施一个半月,租房当事人主动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数目为零。

    16日,记者从临沂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租赁科了解到,这一个半月来,前来进行商品房租赁登记的除了个别商铺等商用房外,普通住宅租赁双方主动前来办理登记备案的一个也没有。租赁科李科长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租房者不下万户。

    市民韦女士在市区租了一套住宅,她说,租房过程非常简单,从网上看到出租信息后,就联系房东,看房之后,双方随即签了一年的合同。韦女士表示,她从未听说过租房需要到房产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记者调查发现,大部分租房者同韦女士一样,对租房需登记备案一事并不知晓。很多租房者表示,从未听说过租房子应该找到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更不知道商品房租赁新规中的具体内容。而小部分人虽然知道,但是登记备案要交纳一部分费用,觉得既麻烦也没有必要。

    不仅市民的知晓率低,连很多中介公司也不了解新规的相关内容。16日,记者以租房者的身份咨询了7家房产中介,其中6家的答复均是:租赁双方只要出示身份证、房产证就行,不用去房管局登记。

    临沂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租赁科李科长认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备案信息具有政府公示的公信力,有利于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尤其是当租赁房屋准备出售时,登记备案的信息将成为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有利于对全市租房市场进行管理,打击非法租赁行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等。

    李科长表示,办理登记备案的手续很简单,以普通住宅为例,需要租赁双方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租赁协议、租赁双方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单位公章,如有经办人需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办理备案时需提交以上证件原件和复印件(A4纸)各一份,住宅登记备案收费标准为100元/次。

    业内人士认为,租房市场对新规知晓率低,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让租房者知道办理登记备案的好处,此外还应当加强对租房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者依法进行处罚,否则法规只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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