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市民周永梓在忐忑中盼来了河东区法院的判决书,判决公证机构承担因过错给周永梓带来的损失。困扰了他近两年的烦恼终于尘埃落定。
莫名为人担保贷款
事情追溯到2009年7月底,周永梓突然接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及罚款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是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市河东区支行。“我当时一头雾水,完全不知道怎么回事。”接着,河东区人民法院划拨了周永梓的银行存款88893.51元。
万分着急的周永梓,随即到河东区人民法院核实,这才知道河东法院是依据河东区公证处的公证书作出的执行。原来,2006年3月底,孟祥君和周永梓为张洪申担保在河东农行贷款35万元,并进行了公证。到了还款日期,张洪申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法律约定,担保人周永梓有连带还款义务。
“张洪申是我大舅哥,可他从没提过贷款这事。我也没给任何人提供过担保,更没在什么公证书上签过字。”时隔近两年,周永梓仍然感到气愤。他告诉记者,事后打电话给张洪申,他还不肯承认,两家人自此也停止了走动。
被人冒名在公证书上签字
问题就出在公证书上,周永梓找到河东区公证处讨要说法。
周永梓拿出复印的公证资料给记者看。一份名为“对保证人的询问笔录”上这样写道:
“申请公证是自愿的吗?对合同条款清楚吗?”
“是!清楚!”
“你为谁的借款做担保,是自愿担保吗?”
“张洪申,是。”
“担保金额是多少?担保责任清楚吗?”
“叁拾伍万,清楚。”
最后在保证人一栏签名“周永梓”。
周永梓咨询了律师,这份询问笔录是要他在现场并亲自签名的,“我既没到现场,也从没签过字,那个签名根本不是我写上去的。”周永梓一次次找到公证处,对方一次次推诿,要么找不到人,要么不接电话。
周永梓手中还有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的复印件,合同书上每隔一页都有他的签名并按有手印。周永梓又找到当时河东农行放款给张洪申的办事员,对方却一直避而不见。记者对照了一下周永梓手中的两份签名,笔迹完全不同。
无奈的周永梓只好一纸诉状将河东区公证处与河东农行告上法庭。
“签名”成为争辩焦点
河东区法院受理案件后,2010年3月、5月两次开庭审理。签名成为各方争辩的焦点。
河东公证处辩解,接受借款申请后认真审查了有关证明材料,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事项合法。并请求驳回周永梓的诉讼。
河东农行则辩称,是周永梓带着身份证到农行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
河东区法院请来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对“周永梓”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个人借款合同》和《对保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周永梓”的签名及捺印均不是周永梓本人所写、所捺。
据此,河东区法院做出判决: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河东区公证处应当及时赔偿周永梓88893.51元及相应的利息。
3月16日下午,记者拨通了河东区公证处一位王姓负责人电话,他表示会考虑上诉,其他不便多说。
文/本报记者 林伟伟 通讯员 张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