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0日讯(见习记者 王瑞景 通讯员 王中明 薛园园) “我真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今后绝不再做违法的事了……”近日,广饶县李某在法庭上痛哭流涕,后悔因一时冲动造成的不良后果。
2010年6月6日下午1时许,在广饶县花官镇某村,李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田某、司某发生争执,冲动之下,李某用铁棍、砖头将两邻居打伤。经广饶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田某、司某的伤情均构成轻伤。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且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