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2日讯(记者 张永斌 通讯员 梁作升)宋女士离婚时通过协议分得了房屋产权,过户时却发现房屋产权在前公公名下。而当年前夫和前公公办理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时并不规范,法院判决房管部门撤销两证后,确认宋女士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因夫妻感情不和,市民宋女士和董先生在2005年9月份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宋女士分得两人居住的位于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的平房产权。可她办理过户手续时,竟发现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虽登记在董先生名下,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董先生父亲的名下。因土地证与房产证两证权属分离,房管部门未给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宋女士于2005年11月和2007年7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两次向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因涉案房屋产权属她前公公所有,法官向其作诉讼请求不能支持的解释说明,她均无奈撤诉。宋女士向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事实上,该房屋的宅基地是1995年4月份申请的,使用人为董先生。房屋建成后,在办理房产证时,他父亲却将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而根据法规,颁发房产证应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而该房产所有权证与土地证不一致,并不合法。因此,法院于2009年6月判决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
宋女士遂向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涉案房屋为她所有。法院审理认为,现该房屋所有权证已被撤销,且该房屋宋女士与董先生婚后一直居住,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约定该房屋归她所有,协议应属于有效协议。法院判决确认了宋女士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3月22日,记者从宋女士处得知,她在2011年春节前已经拿到房产证,有关部门也将尽快给她办理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