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3日讯(通讯员 曾宪权吕佼 记者 赵壁)即墨男子孙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被一轿车撞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轿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补偿金。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孙某是农村户口,理应按照农村标准来赔偿,上诉到青岛中院。23日,青岛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9年9月13日18时许,许某驾驶轿车在即墨境内的一条公路上由东向西行驶,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的孙某相撞,轿车和摩托车各有损坏,摩托车驾驶员孙某右脚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该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摩托车驾驶员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轿车驾驶员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即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孙某应承担70%的责任,许某应承担30%的责任。孙某的医药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31524.77元。肇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赔偿122000元,余款9524.77元,由许某赔偿30%即2857.43元。
然而保险公司方面认为,孙某的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而不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中院。
23日上午9点30分,青岛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孙某当庭辩称,他是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职工,自2002年起在城镇居住、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保险公司方面当庭仍坚持孙某是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标准赔偿,并提出依据青岛中院2010年6月出台的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分项赔偿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孙某的伤残损害赔偿和医疗损害赔偿分项计算。
记者了解到,本案没有当庭宣判,庭后法院将主持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办案法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之间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另外,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以考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