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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合同被欺骗嫁祸他人被判刑
  • 2011年03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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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25日讯 (记者 孟君 通讯员 王增才 王荣华)因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被人欺骗,为挽回此前支付的保证金,再设骗局将假合同嫁祸给他人。3月17日,经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29岁的庞某是黑龙江省大庆市人。2009年11月,庞某、魏某(在逃)通过兰山区银雀山街道城建办的工作人员韩某(另案处理)揽到该单位外墙粉刷工程,与之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支付给韩某18万元钱的施工保证金。事后,二人得知该单位并无外墙粉刷工程,遂怀疑被骗,于是就向韩某索要保证金。因韩某无力全部偿还,三人便一起商量将该假合同“转让”出去,用骗来的钱弥补他们的损失。

    2010年4月初,韩某按计划邀请朋友陈某和寇某吃饭,由庞某、魏某做“托”,轮番鼓吹这项粉刷工程量很大、利润也很高,以自己因工程太多抽不开身为由,引诱他俩接手此工程。陈、寇二人信以为真,随后与庞、魏二人办理了该合同转让手续,并支付了14万元钱的转让费。

    两天后,陈某和寇某在联系不到韩某时,便到其单位了解工程有关情况,方知被骗遂报案。2010年11月6日,庞某被兰山区警方抓获,同年12月9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某与他人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庞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轻,其家人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代为缴纳罚金,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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