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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低保标准4月1日起提高
  • 2011年03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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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和高新区由月人均360元提至400元

    本报3月25日讯(记者 马云云) 25日,济南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自4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将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自今年4月1日起,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进行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和济南高新区由月人均360元提高到40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330元提高到38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县政府负责根据当地有关统计数据,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由年人均不低于1320元提高到1800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800元提高到36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提高到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当地有关统计数据确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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