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只允许用两种品牌的太阳
能。 (王敏 摄)
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的尹永伟律师认为,物业的这种做法不合法,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规定。
物业与太阳能厂家签订的合同,仅约束物业和厂家,不能够强加在业主身上,该合同对业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产品的安装和维修,生产厂家本来就有责任,这不能作为物业阻止业主选择其他太阳能品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