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30日热线消息(见习记者 李金金 通讯员 宫秀美 冯宏刚) 王先生在东营一家石油公司工作近1年的时间,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由于之前未签劳动合同,当他要求石油公司给予相应的工伤赔偿时,公司竟不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近日,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评残后可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
2009年6月,王先生到东营一家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从事井场清洁工作。王先生的工资由该公司打到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账户上,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王先生与石油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均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6日,王先生在施工中不慎从钻井架处摔下,医院诊断为T11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截瘫。王先生要求一定的工伤赔偿时,石油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相互推诿,不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不给予王先生赔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认定,虽然王先生未与石油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为其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先生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石油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没有王先生的派遣信息。因此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王先生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石油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向王先生支付报酬系属于委托代理行为,不符合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因此,王先生的劳务关系隶属石油公司,可以向其要求赔偿。
目前,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正在对王先生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出来后,可按照伤残等级的有关规定,予以一定金额的赔偿,石油公司如不按规定赔偿,将由法院强制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