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30日讯(记者 张焜)在单位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市民周师傅复工后,在选择岗位时遭到单位刁难,最后以旷工为由被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费用。近日,法院判决周师傅所在单位支付2万元补偿金。
今年45岁的周师傅在潍坊一家机械厂工作了多年。2005年,他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后来被认定为工伤。在治疗期间,他多次收到单位的通知,要求他回单位上班。看到单位对自己十分照顾,周师傅当时很感激,表示一定要尽最大努力工作。
可令周师傅没有想到的是,单位直接将不能干重活的他安排到了最累的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周师傅伤情一直得不到完全康复,就提出更换岗位的要求,但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周师傅只得请假,但单位并不允许,他只得按照自己的身体状况,经常暂停工作一段时间。断断续续停工近一年后,周师傅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周师傅说,由于身体条件限制,如果单位不给安排合适岗位,自己已经不能在单位工作了,于是同意解除合同,但按照法律规定,对方应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双方协商不成闹上法院。
法院认为,周师傅对单位提出自己不能从事原工作,而单位没有安排调换适当岗位,且没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就说周师傅无故旷工,并单方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不妥。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