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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出台
商超没有公厕要受罚
  • 2011年04月0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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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4日讯(记者 闫丽君实习生 宋佳 通讯员 王善浩)日前,记者从烟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获悉,从5月1日起,我市将推行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明确指出我市大中型商场(超市)必须设立公共卫生间,不设立卫生间或者卫生设备不达标的,将受处罚。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三科的姜良彦科长表示,目前我市大部分的大中型商场(超市)都设有公共卫生间,但是部分大中型商超的公共卫生间存在脏乱差的问题,有的卫生间设施设备不达标,有的卫生间长期脏乱没人管,或者卫生间不向顾客开放。

    国家法规虽有明确规定大中型商场(超市)必须设立公共卫生间,但无处罚依据。而新修订的《细则》就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拒绝监督的,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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