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4日讯 (记者 刘遥)今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以上,并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社区戒毒。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将社区戒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内容之一。
日前,临沂市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临沂将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齐抓共管,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工作体制。旨在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并回归社会。
社区戒毒是将吸毒人员安排在其生活的社区,由有关基层组织和机构帮助吸毒人员进行生理脱毒、身心康复的一种戒毒管理模式。根据《禁毒法》规定和我市实际,社区戒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社区戒毒的适用范围包括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以上,并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和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将对其进行社区戒毒。
对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据了解,社区戒毒应当由社区戒毒人员的监护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戒毒社会工作者以及禁毒志愿者等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负责实施。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之日起计算,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