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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元的风味茄子要收十六元
店老板一句“忘了提前说”想搪塞过去
  • 2011年04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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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赵兴超) 一顿饭点了俩菜,一个八元一个十元,结账时却要交二十八元。4月5日,泰城一市民就遇到了这么蹊跷的事,而消协表示餐馆的做法已经涉嫌消费欺诈。

    5日,泰城市民袁女士与同事在龙潭路中段的一家菜馆吃饭。期间,两人根据菜单一共点了两道菜,菜单上写着一道清炒豆角八元,一道风味茄子十元,总共十八元。而当两人吃完饭结账时,老板却要收取她们二十八元。这让袁女士十分纳闷,拿过老板开出的账单,袁女士发现八元的清炒豆角变成了十二元,十元的风味茄子变成了十六元。袁女士询问老板,为何收取的菜金与菜单上标明的不一致,老板称因为菜价上涨才涨价,之前服务员忘记和客人说明了。袁女士据理力争,老板这才没有按照涨价之后的价格收取饭钱。事后,袁女士想起之前曾多次在该菜馆吃饭,有几次的账单感觉数目不对,但未当即核对。

    6日,记者来到袁女士当时就餐的餐馆,发现菜单上菜的价格已经进行了更改,服务员说是菜价上涨导致菜金涨价。就袁女士遇到的情况,记者咨询了泰安市消费者协会,消协工作人员介绍,餐馆不按照菜单标价收取菜金的行为,已经属于涉嫌消费欺诈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品价格上涨,需要提前告知消费者,否则要按照消费欺诈行为进行处罚。遇到此类情况时,消费者应该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消协或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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