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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范户外运动势在必行
  • 2011年04月0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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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英团

    “真的请驴友们不要随便进山了。”昨日下午5时,参与救援的清水镇派出所刘警官才吃上一碗面。“为照顾他们情绪,都没忍心批评他们。”派出所副所长李英海说,他们对被救出的驴友一般就是进行批评教育,但面对越来越多的驴友被困事件,希望相关部门能立法规范。(4月6日《新京报》)

    驴友被困的消息时有耳闻,说明驴友探险很流行,堵是堵不住。既然市场需求客观存在,通过立法建立户外运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促使其向规范化、有序化方向发展就势在必行。譬如,从行业准入的角度加强对户外运动组织者的管理,从行政执法的角度对户外运动组织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相应处罚。

    户外事故之所以比火灾、谋杀和安全事故等更引人注意,并非户外事故风险系数大或者多么恶劣,而是政府救援的代价过高所致。这种高代价是否不可避免,很难说;政府是否应为救援买单,应审慎探讨。驴友遭遇意外或者不可抗力是构成政府实施救助的唯一要件,而与事故的产生原因和危及对象无关。换句话说,政府没有理由拒绝为驴友提供公共救援服务。

    事实上,每次驴友被困或者遇难,我们欣喜的看到政府都表现出极大的人道主义关怀和实际的救援付出,并无失责和缺位行为。当然,“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凭什么为个人爱好浪费那么多的社会公共资源”的观点也并不是毫无道理,获救的驴友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也是理所当然的。政府应当通过立法严格区分登山户外运动与旅游、自助游和探险等活动的界线,增强驴友的安全防范意识,把活动控制在已知风险、便于救援的范围内。

    民间组织参与社会公共服务是成熟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意外频发,欧美等国家已有较成熟的登山救援体系。户外运动在我国几乎不存在公共财政支持这一说。这就意味着户外运动真正的实践能力广泛的蕴涵在民间,即长期致力于户外运动实践的协会组织、民间团体和公民群体中。所以,很有必要通过立法对户外运动给予规范,并对民间救援组织的功能、作用加以明确、肯定和支持、帮扶。而且,通过立法还可进一步规范户外运动的准入门槛、运行机制、风险管理、责任归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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