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7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赵艳霞 刘元元) 以真币冒充假币为诱饵,通过调包方式,诱使被害人购买假币骗取钱财。8名被告以诈骗罪分别获刑,并被处以罚金,被害人也因购买假币罪受到惩罚。
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间,由孙某负责网上联系受害人,刘某负责印花边纸和在交易时调包,张某、陈某负责盯梢,先后窜至泰安市、临沂市、日照市等地,以做假币生意为名接触被害人,并以真币冒充假币供被害人使用,诱使被害人出资购买,在交易时通过调包手法,用花边纸冒充假币,诈骗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3.87万元。
2009年12月,莒县的张某在临沂汽车站准备回家时,一女子上前与其攀谈。该女子自称手上有一批“高仿真假币”,并给了张某一张50元“假币”,说足以“骗”过银行的验钞机。张某发现,这张50元的“假币”十分逼真,用肉眼根本分辨不出是“假币”。为了让张某上当,该女子又给了张某5张50元“高仿真假币”供其使用。张某终于有些动摇,决定以14000元购买60000元假币。
2009年12月28日,张某与该女子交易时,与该女子同行的人相互配合,用花边纸冒充假币,最终用60000元“花边纸”骗取了张某138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八名被告人采取用真币引诱他人,再用花边纸等冒充高仿真币进行交易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