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焜
两辆非机动车相撞的事故,应该是不起眼的小矛盾。而当电动车成为事故的主角时,一场小矛盾也变得难以处理。相关部门在处理事故时,遭遇赔偿难调解、判决难执行。7日,法院的审判人员想通过一个看起来并不算大的案例,提醒市民骑电动车时,千万得多加小心。
事故认定难
2010年7月,奎文法院民一庭接到了一起交通事故案。说是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事故发生地发生在交通道路上,而事故牵涉的双方车辆却是两辆非机动车:一辆自行车和一辆电动车。
原告李女士在起诉书里说,2009年8月底的一天早上6点多,被告刘女士骑电动车沿鸢飞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在前方骑自行车的她相撞,造成她受伤住院。经过司法鉴定,她的伤残等级为十级,需要休治一年,并需一人护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女士支付相关医疗费及赔偿金。
审判人员对这样的案件并不感到陌生。早在2009年底,民一庭就曾经判决过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在那起案件中,两辆电动车相撞造成当事人受伤严重。经过鉴定,一辆车的车速明显过快,且有从后追尾的情形,法院判决后车承担了6成赔偿责任。这起案件如果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应该不是很难判决的案件。
还原现场难
审判人员首先找来当事人了解情况。不出所料,双方就到底是谁撞谁一直各持己见。
李女士一直坚持起诉书中所说,她骑自行车在前,刘女士从后面撞上了她。但刘女士却表示自己当时与李女士同向骑车,李女士不知怎的撞上了自己,两个人一同摔倒了。
本想从交警事故认定中得到有帮助的证据,不过审判人员发现,交警也很难对事故作出有效的认定。事发后,双方都被送进了医院。直到当天下午5点,李女士的家人才打电话报警,事发现场已经没有任何可勘验的价值了。
机动车出事故,能够通过刹车痕迹、事故判定规则等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而两辆同是非机动车的事故,即便事发时就到达了现场,也很难找到任何有效的痕迹等证据,更何况是已经事发了近12个小时。交警部门仅仅作出了事故证明,以“双方当事人未及时报警、为保护好现场且对行驶状况叙述不一致,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证事故发生时两人的行驶状况”为由,没有作出事故认定。
庭审调解难
这起案件似乎并没有2009年的那起那么简单。既然责任尚不能认定,如果能够在庭审时达成调解那是最好不过的事情了。
李女士拿出了自己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各种证据,各种费用加到一起,按照法律规定,她主张的损失金额可高达6万多元。庭审中,刘女士提出自己要反诉,说事故发生后,她肚子里的孩子没能保住,自己也应该有6万多元的损失。但是,她没能拿出自己的证据,甚至连反诉费用都没有交上。
如果开机动车,还有交强险作为“后盾”,可骑电动车出了事故,所有的赔偿都得自己承担。刘女士的经济实力甚至不足以承担超过1万元的赔偿金,更不要提反诉费用。李女士曾考虑到刘女士的条件,同意只要1万多元的医疗费,可刘女士说只能拿出1万元,这也是东拼西凑凑来的。
由于赔偿数额上无法达成一致,近日,法院认为双方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事故中无过错,只能判决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刘女士支付3万多元赔偿金。
在工厂当普通工人的刘女士说,这样挺好,可以让执行人员每月从她的工资里扣。
法官评案
奎文法院民一庭王小玫:这起案件是奎文法院接手不多的非机动车事故之一,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非机动车车速快、制动性能不好且运行时无声无息,很容易发生事故。而事故发生后,如果是两辆非机动车相撞,责任认定一般都存在困难。骑电动车出门的市民,经济条件多数无法跟驾驶汽车出门的市民相比,汽车出现事故还有交强险可以替他们进行赔偿,而骑电动车出了事故却没有保险会帮助骑车者赔偿对方。这不仅会给骑车人带来经济压力,可能还会对他们以后的生活乃至家庭造成影响。赔偿困局,并不容易解决。
根据近几年的审判经历,审判人员对电动车一直有不太好的印象。电动车行业的规范有待加强,而市民们的意识更应该提高。即便电动车设计时速很快,市民们如果能够自觉保持低速并遵守交通规则,麻烦甚至是不幸相信不会像现在这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