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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别忘了30天内备案
  • 2011年04月1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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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0日讯(见习记者 陈伟 通讯员 赵军 李国兵)4月9日,槐荫区房管局和城管执法局直属二中队联合,主动上门为房屋租赁单位宣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随着省城房屋租赁市场的日益红火,部分商铺和写字楼越来越抢手。然而许多房屋出租者却在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未按规定30日内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结果由于种种原因,可能给自己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据介绍,个人逾期不补办的,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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