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0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王世伟 张晓燕) 向朋友借钱不还,法院判决还款又拒不履行。东港区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2008年11月,被告人沈某向朋友滕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双方约定以沈某所有的日照市某小区楼房及某网吧作为抵押。还款期限届满后,沈某并未归还欠款,为逃避债务,还将其所有的某小区楼房过户到其叔父名下。
滕某多次讨要未果便诉至法院,2009年3月,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沈某归还滕某借款。但沈某拒不还款,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先后多次找到沈某敦促其还款,沈某不仅不予理睬,还于2010年4月16日在日照一媒体发布其名下的某网吧的经营许可证因丢失作废的声明,于2010年10月21日将楼房卖给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