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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未成年人偶尔盗窃可不作犯罪处理
  • 2011年04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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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18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对于未成年人偶尔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行为,数额刚达到较大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张军强调,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是一味强调宽,不适当的宽就是放纵。对于恶习较深,同时家庭监护和社区监管不能落实的,要体现适度从严的一面,该判实刑的要判实刑,该判较长刑罚的要判较长刑罚,这也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改造的必要。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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