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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新农合基金严重者将被撤职
  • 2011年04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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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4月18日讯 (记者 郭静) 未按照规定拨付新农合补助资金,截留、挪用新农合基金者,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今天,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种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该《办法》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参加新农合的,或者拒绝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新农合的以及未按照规定拨付新农合补助资金,截留、挪用新农合基金,以至于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运行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而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而对于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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