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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租车增收燃油附加费
明起打车,市民要多花1元钱
  • 2011年04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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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8日讯 (记者 孟艳 赵波) 从20日起,市民打车要多花1元钱了。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近日下发通知,岛城目前汽油价格已高于本市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油价标准,决定从2011年4月20日零时起,对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加收1元钱燃油附加费。

    目前,青岛市运管局已协调各相关单位完成了燃油附加费提示标签和专用发票的印制工作,从18日下午起向各客运出租企业发放,4月19日下午起,各企业统一向所属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发放。燃油附加费提示标签统一张贴在出租汽车副驾驶工作台正前方。 

    青岛市汽油价格从2011年4月7日起上调,其中,93#汽油零售价格由每升7.10元上调为7.50元。根据青岛市《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中“以93#汽油为油运价格联动燃油代表品,当油价上涨为每升7.07元(含7.07元)—8.07元(不含8.07元)区间时加收燃油附加费,具体标准为每客运车次1元”的规定,青岛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从2011年4月20日零时起,在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加收标准为每客运车次1元。 

    物价局的工作人员提醒市民,燃油附加费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之外由驾驶员向乘客另行收取。营运的客运出租车辆必须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行业主管部门印制的交费提示,并提供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否则,乘客有权拒绝交纳。 

    按照岛城油运价格联动办法中“实施油运价格联动方案后,如政府发放出租车燃油补贴,则按补贴的标准和时限折算为油价,如折算后的油价仍在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区间内,则继续收取燃油附加费;如低于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油价区间,则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财政对出租车行业临时油价补贴实际发放情况,对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油价区间进行调整或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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