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4月18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唐秀利) 郝某携带140余克毒品千里迢迢从成都赶回济宁,同伙胡某和杜某接到毒品后当晚就携带毒品与他人交易。岂料,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将他们抓个正着。
2010年7月10日下午,郝某在胡某的指使下,从成都市携带冰毒140余克乘长途客车返回济宁。胡某则和杜某开车在高速路口将郝某接回。郝某将冰毒交予胡某后,当日18时许,胡某、杜某携带冰毒,来到济宁市市中区一小区宿舍。经杜某介绍,胡某向丁某销售冰毒20余克。交易期间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将他们抓个正着。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浅黄色晶体物质一袋、黄褐色晶体物质3袋。
经鉴定,当场查获的浅黄色晶体物质净重24余克,黄褐色晶体物质净重122余克,这几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含量均在78%以上,总量达140余克。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分别伙同郝某、杜某运输、贩卖毒品。胡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郝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杜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胡某与郝某的共同犯罪中,两人均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介绍、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且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据此可酌情从轻处罚。济宁中区法院一审判决胡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郝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各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