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8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郑淑梅) 保险公司业务员为已患病者投保,被保险人邰某后查出患有肝癌,保险公司以邰某带病投保为由拒赔。经五莲县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拒赔邰某被驳回,给付邰某保险金32000元。
邰某于1997年患肝炎、肝硬化,2001年和2005年某寿险公司业务员陈某多次向邰某推销保险,并在邰某住院后劝其购买了长期寿险。2008年,邰某查出患有肝癌,保险公司以邰某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理赔。后经调查得知,原来是业务员在明知邰某患有肝炎、肝硬化的情况下,为了自身利益而鼓动邰某投保。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诚信,不能故意带病投保,那么自己就更应该以身作则。业务员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公司有义务、有责任对业务员进行诚信教育。某些业务员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明明投保人有所顾虑,仍然鼓动其投保,隐瞒患病事实,这是不诚信的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