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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船舶治管新规下月实行
无证出海最高可罚款一万元
  • 2011年04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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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公安边防支队石臼边防派出所民警到渔船上,向渔民宣传新政策。 本报通讯员 刘洋 摄

    本报记者 贺超 本报通讯员 刘洋

    船舶及生产作业人员无证出海,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的处罚;盗采海砂情节严重者将被收缴作案船舶……4月8日至15日,日照边防支队东港大队下属5个边防派出所民警走上街头和码头,通过宣传车巡游、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开展《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集中宣传活动。 

    据悉,5月1日起,《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公安边防机关对无证出海、越界捕捞、盗采海砂、打捞沉船沉物等海上违法行为的管理权限,并加大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颁条例明显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

    “以前仅设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船舶三种行政处罚,处罚手段单一、处罚幅度偏低,罚款最高数额只有1000元。”日照市公安边防支队民警介绍,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条例中明确规定:未按照规定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改变用途、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未按照规定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将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越界捕捞,可处没收船舶

    为了取得高额经济回报,一些未获得捕捞许可的船主便冒险从事“越界捕捞”活动。为有效制止“越界捕捞”事件,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该《条例》从维护海上治安管理秩序角度规定,今后对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的,公安边防机关将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吊销出海边防证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没收船舶。

    盗采海砂,边防亦可查纠

    海砂是重要的矿产资源,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开采海砂必须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相关许可。近年来,受巨额经济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分子在一些沿海地市非法开采海砂,致使海岸线受侵蚀情况日益恶化。鉴于盗采海砂的严重危害性,该《条例》从治安管理的角度,赋予公安边防机关对出海船舶、人员在海上盗采海砂行为的查纠权限。5月1日起,对盗采海砂者,公安边防机关将依法收缴盗采设备和非法获取的财物;情节严重者将被收缴作案船舶。

    沉船沉物,严禁私自打捞

    为了加强对海底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即将实施的《条例》明确禁止人们对海底文物进行私自打捞,并赋予公安边防机关对此的查纠权力。此外,《条例》还规定,对所有人不明或无主的沉船沉物,是不允许随意打捞的,若要打捞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打捞和发掘。 

    日照市公安边防支队民警表示,一旦发现有非法打捞海底文物、沉船沉物的行为,公安边防机关将收缴打捞设施设备和非法获取的财物;对作案两次以上或具有以暴力手段妨碍执行公务等严重情节的,将收缴作案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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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全国沿海省份均执行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规定》中的条款大多已陈旧,处罚额度相对较轻。《条例》完善了相关规定条款,加大了处罚额度,以震慑沿海各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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