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2011年4月15日至4月28日(节假日正常发行),发行2011年第1-3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三期国债”)。2011年4月1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5日支付利息,第一期于2012年4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二期于2014年4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三期于2016年4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三期国债均按实际天数计息,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期限分别为1年、3年和5年,年利率分别为3.70%、5.43%和6.00%。
电子式国债具有类似储蓄、又优于储蓄的特点,它代表的是国家信用,属于零风险投资品种,尤其适合缺乏专业理财知识、追求稳健投资收益的工薪阶层和中老年人。投资者购买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收益优惠。三期国债持有到期的兑付收益高于相同期限存款的实际收益;提前兑取按持有时间设定分档利率计算利息,大大高于银行存款提前支取收益。
二、购买流程简单,便于操作。三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三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其他各项业务;投资者只要填写存款凭条,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代理开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变现灵活,安全性高。投资者如需提前变现,可办理提前兑取手续。办理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从2011年4月15日开始计算,持有三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12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持有第二期和第三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三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四、金融功能强。投资者在购买凭证式国债的同时,即获得了一个优良的融资工具,三期国债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当需要小额贷款时,可用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物,到原购买银行进行质押融资。
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11年4月15日至4月28日。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投资者可到农业银行任意营业网点购买,额度有限,预购从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