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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扰民证明”该找谁开?
一市民因此无法开店 无明文规定谁来出具证明
  • 2011年04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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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4月18日讯(记者 王帅) “没有‘不扰民证明’就办不了营业执照?”18日,家住竹岛办事处四方社区的姜志敏向记者大倒苦水。想在自己家开化妆品店的她,因不知去哪儿办理“不扰民证明”而使生意无法开张。 

    姜志敏女士住在四方社区海源丽舍小区,最近,她打算代理出售某品牌化妆品。而她去居民楼所在工商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却被告知在住宅区开商铺,必须有“不扰民证明”。工作人员表示,该证明应由小区所在居委会出具,但姜志敏来到小区所在居委会开证明时,居委会却称该证明不应由居委会出具。“不给开证明,我怎么开店啊?”姜志敏对此很是疑惑。 

    18日,记者致电环翠工商分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在住宅区从事商业活动时,“不扰民证明”是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即征求周围住户意见后,经周围居民全部同意才能让商铺“落户”居民楼。环翠区行政审批中心一位徐姓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因住宅区事务属所辖居委会管理,因此,应由所在居委会征求居民同意,并开此证明。

    四方社区主任林吉波表示,居委会没有责任出具此证明,居委会也无法确定此商业行为是否真正扰民。她介绍,以前开过此类证明,但引起过很多纠纷。许多居民因商铺影响休息,将责任推向居委会。竹岛办事处工作人员田桂英认为,相关条例未明确规定居委会是责任人,居委会和居民对某商业行为是否扰民也无法鉴定。她表示,目前居委会暂时不会出具“不扰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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