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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出事了,工作单位赖账了;劳动仲裁判决了,工伤认定“规矩”却变了
诸城一男子工伤认定遭否决
  • 2011年04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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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刘志芳每隔两个小时就要为丈夫翻一次身。

     刘志芳把借的钱一笔笔地记下。

    文/片 本报记者 张浩

    2009年8月,诸城市民周加全上班路上,为躲大货摔入路边绿化带,造成高位截瘫。本要按合法程序申请工伤认定,谁料其间却因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而被全盘否定。工伤认定不被批准,周加全几乎陷入绝境。

    上班路上:

    为躲大货,摔成高位截瘫

    18日上午,记者来到诸城市郝戈庄镇朱旺村周加全的家中,此时的周加全已经高位截瘫,胸部以下都没有知觉,只能躺在床上。回忆起事故发生当天,他仍觉得像是一个噩梦。

    2009年8月7日清晨5点左右,天色还黑着,周加全骑着摩托车往镇上橡胶厂驶去,那是他的工作单位。在一个丁字路口处,他跟往常一样向北拐,不料此时,一辆大货车由北往南迎面驰来。“车头灯很亮。”眼睛被刺得睁不开,周加全向旁边一躲,连人带车摔到了绿化带边。

    “当时就没了直觉。”周加全回忆说,他只感觉脖子摔到了路牙石上,再醒来的时候已经躺在医院里了。

    周加全的叔叔周乐文告诉记者,家属是在一个多小时之后得到的消息,那时周加全已经被送进了诸城市人民医院,是一个路人看到后报警并拨打了120。

    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上记者看到,周加全的受伤部位为颈髓,诊断结论为骨髓断裂,高位截瘫。

    一年来,周加全的日常生活完全靠妻子刘志芳照料。

    “每隔两个小时就得翻身一次。”刘志芳说,如果不翻身的话,周加全就会全身出汗,呼吸困难。虽然胸部以上还有知觉,但周加全的手已开始萎缩,手指无法伸开,吃饭得靠妻子喂食。

    申请工伤:

    事故认定,伤者承担全责

    医院里住了不到一个月就花了近八万元,周加全夫妻已经花光了所有的积蓄,亲戚朋友也借了不少,但周加全的病情仍无好转,为了支付庞大的治疗费用,周加全想到了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需要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2009年9月6日,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周加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在责任栏里写着,周加全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周加全告诉记者,因为时间原因,事故发生时周围没有目击者,而且现场没有任何摩擦相撞的痕迹,事故发生之后货车没有停留直接开走了,没有证据证明与之有关。

    根据当时的工伤认定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申请认定工伤”。而且如果报案,还不知道会等到何年何月。周加全对事故认定书没有提出异议。

    除了事故认定书,其它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他也都准备齐了,除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周加全的工作单位否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

    之后,周加全的代理人找到其工友证明,同时出具了相关的材料,诸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仲裁判决:依法确认周加全受伤时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不提起申诉,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到目前为止,周加全的代理人也没有接到用工单位提起诉讼的通知。按照既定程序的话,周加全很快就能得到工伤申请认定。然而,拿到仲裁判决书时已经到了2011年1月15日。

    横生枝节:

    新规出台,合法程序被否

    在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提出工伤申请。

    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里写明了,周加全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新条例的最后写道:《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按照新条例,周加全没有资格申请工伤认定。

    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一位姓孟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周加全还没有提交劳动关系的仲裁书,但是即便提交,也只能给他一个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对于周加全的事情,姓孟的负责人说,“合情合理但不合法”,他们也没有办法,现在只能作为一个中间人来协调周加全跟厂方的关系,希望厂方能给予“人文关怀”。

    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的韩琳律师告诉记者,新规定没有对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规定一个时间限制,使得在2011年1月1日之前没有完成工伤认定的周加全们完全丧失了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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