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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匪“逃”四年,DNA将其“供”出
一在押抢劫犯因漏罪需多“蹲”两年
  • 2011年04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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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4月24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盛苏 关在峰) 5年前,冯某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后逃逸,后又因另外一起抢劫被判入狱。后来民警在提取冯某血样后输入DNA资料库时,意外地发现了冯某几年前的抢劫漏罪。近日,微山法院与原判刑罚合并,决定对冯某执行有期徒刑20年。

    2006年4月3日,冯某伙同周某、李某预谋抢劫出租车。3人在兖州市汽车站乘坐一辆“雪弗兰”出租车。当车行至一淀粉厂大门旁边时,周某持刀威胁女司机,冯某用手捂住女司机的嘴,女司机极力反抗,咬破了冯某的右手中指,血流到了女司机的牛仔裤上。3人用事先准备携带的胶带缠住女司机的嘴,捆绑住她的双手,并从身上搜出现金500元和价值600余元的一部手机。随后,3人将女司机扔到路边后驾车逃窜。接到报案后,警方经过侦查,除牛仔裤上两滴血迹提取的DNA外,没有发现其他线索,冯某侥幸逃脱。

    案发后,冯某并没有就此罢手,而是继续作案。2006年11月,冯某在青岛再次抢劫,被青岛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冯某对2006年4月3日抢劫出租车一案只字未提。2010年8月,一次偶然的机会,当民警在提取冯某血样后输入DNA资料库时,检测到冯某的DNA谱带与2006年4月3日抢劫出租车嫌犯留在受害人牛仔裤上血迹的DNA谱带是相同的。2010年9月,冯某被押回微山县。

    在法院审理中,冯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微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与他人预谋,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与原判有期徒刑18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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