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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始收取
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每人每年36元
  • 2011年04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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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4日讯 (记者 范磊贤 通讯员 颜超 峰华)2011年度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已经开始。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每人收费36元,享受低保的居民每人收费12元,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此次收费工作由兰山、银雀山、金雀山和南坊四个街道办事处分别组织实施。根据《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2005]228号),此次收费有“个人负担”和“集体负担”两个标准: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每人每月收费3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每人每月收费1元,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集体负担”收费标准是: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2元/月收取。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在职职工每人3元/月。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张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每月0.40元;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每月0.50元;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

    商店(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电影院、歌舞厅等经营场所也按照营业面积计算,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月0.25元;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月0.30元;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0.40元缴纳。

    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和农贸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元缴纳。有房间门头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其他行业按照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123元缴纳。

    据了解,收取的费用统一交财政专户,以保障城区环卫作业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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