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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将设立专用账户
  • 2011年04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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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5日讯 (记者 周广聪)记者25日获悉,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将于5月1日前设立基本药物货款结算专用账户。

    根据要求,该账户专项用于基本药物货款结算,除向省药采中心专用账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向财政部门申请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数额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确定。尚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按照文件要求,提早做好相关工作。

    同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用药临床需求,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中标药品采购目录”中选定本单位采购目录,并按照规定确定配送企业。一旦实施网上集中采购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采购中标目录以外药品,不得挪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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