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 连呈辉
各种会员卡、积分卡充斥着市场各个领域,由此产生的消费纠纷也屡见不鲜。各种卡背面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字样,让不少消费者吃了哑巴亏。25日,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商家将“最终解释权”当“护身符”。
“最终解释权”司空见惯
16日,家住北竹岛的张女士钱包丢失后,包内的各种卡也一并丢失。在挂失完银行卡后,她想到包内还有一张面值500元的某商场消费卡。随后,张女士找到商场要求挂失、补卡。商场工作人员告诉她,
“卡不是实名制,不挂失也不补办。”这答复让张女士很难接受。“500元就打水漂了吗?”这时,店内一位负责人拿出一张卡指着卡背面的一行小字“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让她看。
张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日前,威海工商环翠分局的执法人员就针对美容、服装专卖店、蛋糕店等行业消费卡进行了专项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部分商家在会员卡或者积分卡的背面印上“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截止到目前,已有40多家违法商家,受到相应的处罚。
商家给自己留条后路
25日,记者走访市区多家商店发现,尽管商家的“霸王条款”被明确认定为违法行为,但仍有不少商家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印在自家卡片的背面。
在纪念路某药店内,记者拿着该店会员卡告诉商家,“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是违法行为。”店主表示并不清楚。
“这样可以给自己留条后路。”海
滨路一家洗车行负责人赵先生表示,制作会员卡时往往有些想不到的细节,一旦与顾客发生矛盾可以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作为一个解决矛盾的手段。赵先生说,这样标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欺诈消费者,“只是为了应付一些难缠的人。”
国家明令禁止“霸王条款”
据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从2010年11月13日起,“最
终解释权”将不再归商家所有。
据工商环翠分局市场合同科科长原超介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中有明确规定约束“霸王条款”,类似“本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赠品不得三包”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这类“霸王条款”被视为违法行为。“消费者一旦遇到此类情况可向工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