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7日讯(记者 喻雯) 27日,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出台新规,从4月27日起,开发企业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将取得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房屋交付使用的约定条款。
据了解,在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之前,开发企业要取得一系列证明文件。济南市城乡建设委等五部门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明材料。其中,项目建设完毕证明、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完毕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项目手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等,需要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城市排水、供水、燃气、供热的验收合格证明到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办理;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纳证明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供电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到市供电部门办理。
根据新规定,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相关各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放《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且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开发企业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交付使用,待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方可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五部门同时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要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综合验收备案,项目分期的规模标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