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4月27日讯(记者 冯砚农) “花钱看电影,却要先看广告。这算不算侵权呢?”27日,市民林先生拨打本报热线询问,电影院在放映前播放广告是否侵权。记者调查了解到,相关规定对映前广告进行了约束。但仍有影院违反规定放映广告。
林先生说,26日晚,他和女朋友到经区影城观看一部首映影片。电影票上打印的放映时间是19时10分。19时05分,两人持票进入影院。19时10分,影院熄灯开始放映时,放的却不是电影,而是汽车广告。林先生告诉记者,这个大品牌的汽车广告连续播放了两次。等电影正式开始时,已经将近19时20分了。林先生表示,如果票上标明广告时长,他可以选择不看。
据了解,广电总局2009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贴片广告、映前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前,并在电影票面上标注的放映时间前放映,不得在电影放映中播放广告。”
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刘军波律师表示,消费者在电影院购票观影实际上与电影院已经形成了娱乐消费合同关系。在娱乐时间内播放广告是不合适的。另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放映前播放广告侵犯了观众的选择权和知情权。“需要告知播放广告的时间,观众可以自行选择看或不看。”刘律师还表示,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