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4月27日讯(记者 王海龙 通讯员 刘传金) 27日,记者了解到,济宁市某机械企业的一位员工刘某,在合同到期并准备与企业续签合同的时候发生工伤,企业却以此为借口拒绝与刘某续签合同并将刘某解聘。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在工伤鉴定结论未定前,企业不得终止双方合同。
据了解,28岁的车床工人刘某在一家机械厂工作近三年,今年3月份,刘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钢块砸伤,造成脚趾骨粉碎性骨折。而发生事故的当天,距离刘某合同到期只有两天,刘某续签合同的事情也就被迫推迟。而该企业人员将刘某送往医院后,承诺帮助报销各项医疗费用。同时,该企业人员告诉刘某,因为刘某需要养伤,单位将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真没想到这么倒霉,发生工伤后,单位居然要解聘我。”刘某非常气愤,随后向济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单位赔偿其损失。
经过调查审理后,劳动仲裁部门发现刘某所诉事实属实。而根据《劳动法》,在工伤鉴定的最后结果没有定论前,企业不能终止合同。即使员工合同到期,企业也要与其续签合同,直到鉴定结果出来为止。同时,若员工的工伤伤情达到一至四级,则企业不准终止劳动合同,合同将延续到员工法定退休年龄。如果伤情为五至六级,员工要求续签合同时,企业必须与其签订。据此,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工伤鉴定未定前,双方合同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