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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收取学生体检费用
泰安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 2011年04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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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4月27日讯(记者 李芳芳 通讯员 王丰德)27日,记者从泰安市物价局获悉,今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和体检费用应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据了解,凡国家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和体检费用应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泰安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学校严禁向学生强制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订购各种教辅材料、学具、报刊杂志等。学校因教学需要确需购买的,应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学校应将规定的教学内容纳入课堂教学,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辅导班和学科竞赛,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重点班、特长班、补习班等,实施有偿培训。

    此外,学生装价格由各市物价、教育部门在不高于省定价格的基础上合理核定,报省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另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实行收费减免,减轻困难学生家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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