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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无证驾车撞死女学生
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受害者家人
  • 2011年04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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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4月29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冷西金) 王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就开车上路,将一中学女生撞死。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曲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赔偿损失。车辆所入保险的济宁某保险公司以王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受害人,但因造成受害人伤亡,法院仍判处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18日7时,王某无证驾驶自己所有的小货车由南向北行至曲阜市某中学附近时,与顺行骑自行车上学的一13岁女生薛某相撞,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的家人诉称,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照法律规定赔偿薛某的损失。王某与薛某家人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赔偿薛某家人经济损失5万元。因王某的货车在济宁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王某家人因此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保险公司辩称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系无证驾驶。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责任,也不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曲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交通法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自愿对受害方进行了部分赔偿,且已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对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曲阜法院刑庭庭长 张群

    本案的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虽然规定,驾驶人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免责。

    在本案中,薛某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因此支出的救治费、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属于人身权利救济的范畴,不属于财产损失,基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和从公平原则出发,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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