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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滥用“最终解释权”最高罚3万元
  • 2011年05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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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5月3日讯(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 杜中杰 姜桂斌) 日前,乳山市工商局发布通告,如果商家再拿出类似“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样的不平等霸王合同条款搪塞消费者,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据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一些商家常常在合同条款中加入大量不公平、不合理内容。该类条款在通讯、供水、供电、银行、保险、商品房销售等行业中屡见不鲜,而商家又经常以一句“本公司具有最终解释权”就推脱了责任。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不久前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商家与消费者采用格式合同签订合同时,不得免除商家的责任,经营者不得以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方式做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该局将对涉嫌“霸王条款”的企业进行复查,发现无纠正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下达整改意见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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