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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案,临时父母陪同出庭
威海市中院首次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 2011年05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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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5月3日讯(记者 许君丽 通讯员 唐玉沙) 因琐事起争执,年仅17岁的邹某某和宋某与他人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由于邹某某年幼时母亲离家出走,父亲身体残疾不愿出庭,为维护其诉讼权利,近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聘请“临时家长”参与案件诉讼,维护其诉讼权利。

    4月29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宋某(1994年2月出生)和邹某某(1994年11月出生)2010年10月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宋某持刀捅刺,邹某某拳打脚踢,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经调查,邹某某年幼时母亲离家出走,父亲身体残疾,不愿出庭。针对这一情况,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聘请乳山市共青团有关负责人,担任邹某某的合适成年人,代替其家长参与本案诉讼。

    庭前,“临时家长”与邹某某会见,通过沟通,消除了邹某某孤独、恐惧心理。庭审中,“临时家长”针对邹某某理解、表述不清的问题及时提出补充意见,对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有关量刑情节阐明了自己的观点,有效地维护了邹某某的诉讼权利。

    在法庭教育环节,“临时家长”从邹某某的成长经历入手,分析其犯罪根源,教育邹某某要承担法律责任,牢记教训,努力改造,尽力补偿被害人。听到这些暖心的话语,邹某某当庭失声痛哭,后悔自己一时糊涂酿成大祸,恳请被害人亲属谅解,并表示要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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